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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藏•大藏经 > 大乘律 > 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 > 《澳藏·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》第一千五百七十三函卷
昵称:小阿含  发布时间:2026-01-18 14:25:51
《澳藏·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》(二次校稿對勘傳譯版)以下辯經内容,乃澳門版《大藏經》中《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》譯經理事會第二次校稿對勘傳譯之文。由世界佛學研究中心(世佛研)厦门分会會長、《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》譯經理事會理事長高飒大檀樾,親自組織編纂辯經。願諸仁者發心,積極參與《澳藏》辯經之盛事,共沾法益,同沐佛恩。
《澳藏》《大藏经》《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·高飒阖家供奉》
《澳藏》版《大藏经》-《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》校订本
初译稿底本来源:世佛研编委会
校订人:程春燕 强小菲
校订日期: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七日
《澳藏·菩萨优婆塞五戒威仪经》
第一千五百七十三函卷
实相教体要引导修学者超越对“传法得失”“罪责轻重”的分别执着,体悟到“传法即非传法,是名传法”“罪责即非罪责,是名罪责”的般若智慧。
实相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修学者能明白嗔恨、嫉妒、懒惰等烦恼本是虚妄不实的,它们如同空中的云朵,虽会暂时遮蔽心灵的阳光,却无法真正改变心灵的清净本质;不传法的罪责也并非实有自性的“实体”,而是基于众生的分别心与戒法的方便设立而有。
因此,修学者在面对求法者时,即便偶尔生起负面心态,也不必过度焦虑或自责,而是要明白这些心态的虚妄性,及时放下执着,回归清净本心,继续为求法者传法。
例如,修学者若因一时懒惰拒绝了求法者,事后不必一直纠结“我犯了轻垢罪,该怎么办”,而是要觉察到懒惰心的虚妄,下次遇到求法者时,主动克服懒惰,积极传法,这便是对实相教体浅义的践行。
实相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指修学者能真正体悟到“三轮体空”的般若智慧——传法时不执着于“能传法的我”(传法者空)、“所传法的法”(所传法空)、“受传法的他”(求法者空),明白这三者皆为因缘和合而生,无固定不变的自性。
在这种体悟下,修学者传法时不会因求法者的态度而生嗔喜,不会因所传法的深浅而生分别,不会因自身的疲惫而生懒惰,真正做到“传而无传,无传而传”。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未能传法,也不会执着于“罪责”的名相,因为他明白“罪责” 也是空相,唯有不执着于空有两边,才能真正契合实相。
例如,有些高僧大德在传法时,即便面对他人的质疑或诋毁,也能坦然处之,继续为众生讲法,不为外境所动,正是因为他们体悟到“三轮体空”的实相,不执着于“传法者”与“外境”的分别。
实相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引导修学者以般若智慧统摄传法行为,超越对名相的执着,在传法中践行“空而不空,不空而空”的中道思想,既积极为众生传法,履行菩萨责任,又不执着于传法的得失与罪责的轻重,最终达到“传法与实相圆融,心性与戒体合一”的至高境界。
祖师大德对此亦有诸多精辟开示,进一步印证了经文教义的深刻性与正确性。隋代高僧智顗大师在《菩萨戒义疏》中明确指出,菩萨传法当以“慈悲为根本,智慧为方便”,若怀嗔嫉之心而拒绝传法,是“以烦恼障覆慈悲,以我执隔断法缘”,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菩萨戒规,更会导致自身“慧命受损”,来世可能堕入恶道,承受“求法而不得”的果报,这与经文中“嗔恶心犯重垢罪”的教义完全契合,深刻揭示了恶意不传法的严重后果。
智顗大师还在疏中举例:曾有一位比丘,因嫉妒同门比丘的修行境界高于自己,当有众生向同门求法时,便从中作梗,阻止同门传法,最终这位比丘死后堕入畜生道,成为一只哑羊,无法再听闻佛法,这一案例警示后世修学者,切不可因嗔嫉而不传法,否则将承受沉重的因果业力。
唐代高僧玄奘大师在西行求法归来后,也曾多次强调“传法乃菩萨第一要务”,他认为,懒惰不传法虽不如恶意不传法那般罪重,却也是“精进心不足”的表现,而精进是菩萨六度之一,若长期懒惰不传法,会导致自身精进心日渐消退,最终无法践行菩萨六度,延误成佛之路,这与经文中“懒惰心犯轻垢罪”的教义相呼应,提醒修学者不可轻视懒惰心对传法的阻碍。
明代高僧蕅益大师在《梵网经合注》中更是从实相角度阐发传法要义,他认为,真正的传法不仅是“言说传法”,更是“心性传法”,若能以清净本心、无分别心面对求法者,即便因因缘限制未能言说传法,也能通过自身的言行举止传递佛法的要义,不构成真正的“不传法”;反之,若心怀嗔嫉或懒惰,即便表面上为求法者讲解佛法,内心却充满烦恼,也不能算作真正的“传法”,甚至可能犯下更重的罪责。
蕅益大师的这一观点,深刻诠释了实相教体中“传法重于心性,而非形式” 的思想,为后世修学者理解“传法与实相的圆融”提供了重要指引。
境逆心明方显菩萨本色,法传意净才合戒法真义。嗔嫉断法缘堕入重垢苦,懒惰废愿行沉沦轻垢尘。
“不犯者。若外道求法虑还讥刺。若病若狂。若为调伏灭恶增善。若知前人不解其义。若前人不敬不如法事。若前人钝根不解深法恐生邪见。若知闻已破失本心坏灭正法。若知闻已必向非器宣说其事。是名不犯”
这一句,要彻悟此句中“不犯”的深层内涵与适用边界,需从文字教体、义理教体、观行教体、实相教体四层细致拆解,层层深入,方能洞悉菩萨传法“应机而施、圆融无碍”的核心智慧。
文字教体的核心比喻如同巧匠量材,巧匠会根据木材的材质、长短、纹理选择合适的用途,不做无用之功,菩萨传法亦当如此,需根据求法者的根器、心态、因缘判断是否传法,不做无益之施,这便是文字教体所显“应缘择法”的精髓。
在文字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以条理清晰、事例详尽的语言,逐一列举八种“不犯”的具体情境,如同为修学者打造了一把“传法标尺”,明确标注出传法者在何种情况下拒绝传法不构成犯戒,让修学者能清晰辨识传法的 “可与不可”,避免因盲目传法或不当拒法而违背戒规。这八种情境皆为传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典型状况,各有其特定内涵:
(若)外道求法虑还讥刺,指求法者身为外道,虽表面求法却心怀恶意,传法者预知其得法后会反过来讥讽佛法、破坏法缘;
(若)病若狂,指求法者因重病缠身或心神狂乱,无法正常理解佛法义理,即便传法也难以受益;
若为调伏灭恶增善,指传法者为了调伏求法者的傲慢、懈怠等恶习,或为了让其先断恶修善、积累善根,暂时不予传法,以待合适时机;
若知前人不解其义,指传法者明确知晓求法者的认知水平、理解能力不足以领会所求佛法的义理,传之无益;
若前人不敬不如法事,指求法者对佛法、传法者毫无恭敬之心,行为举止违背修学礼仪,如随意打断讲解、轻视佛法教义等;
若前人钝根不解深法恐生邪见,指求法者根器愚钝,无法理解深奥的佛法义理,传法者担心其因误解而产生邪知邪见,反而损害善根;
若知闻已破失本心坏灭正法,指传法者预知求法者得法后,不仅不会依教奉行,反而会背离佛法本心,用邪见曲解佛法、破坏正法流传;
若知闻已必向非器宣说其事,指传法者知晓求法者得法后,一定会将佛法传给不具备受法资格的人,导致佛法被滥用或亵渎。
文字教体通过这样具体的情境列举,让修学者对“不犯”的边界有直观认知,避免在传法中陷入“一刀切”的误区。
文字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当传法者面临上述八种情境时,只要基于客观判断,确信传法会带来负面结果或无法产生正面效益,此时选择不予传法,其行为本身不构成犯戒。
例如,若有外道带着挑衅的态度前来求法,声称要找出佛法的“漏洞”加以驳斥,传法者预知其得法后必然会讥讽佛法,此时拒绝传法,便符合“不犯”的浅义范畴;又如求法者正处于精神错乱状态,无法正常沟通,传法者暂不予传法,也属于“不犯”。
文字教体当中的深义,远不止于对“不犯”情境的简单界定,更在于彰显菩萨传法“慈悲为体、智慧为用”的圆融精神:一方面,“不犯”并非传法者推脱责任的借口,而是基于对求法者、对佛法负责任的考虑,是“不做有害之事”的智慧选择,如同医生不会给不适合的病人乱开药,传法者也不会给不适合的求法者乱传法;
另一方面,这八种“不犯”情境背后,暗含“因材施教、待缘而度”的深意 ——菩萨传法并非“有求必应”的盲目慈悲,而是“应机而施”的智慧慈悲,暂时的“不予传法”,可能是为了未来更好的“契机传法”,如为调伏求法者恶习而暂不传法,是为了让其在改正后能更好地领受佛法,这正是“以戒为护,以智为导”的菩萨行持。
文字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让修学者先从文字层面牢记“不犯”的八种情境,将这些情境转化为自身传法时的“判断准则”,在面对求法者时,先冷静观察、客观评估,再决定是否传法,避免因一时的“慈悲心”或“懈怠心”做出不当选择,为后续在义理、观行层面的深入践行打下认知基础。
许多初修者在传法时容易陷入“有求必应”的误区,认为拒绝传法就是违背慈悲,文字教体的解析能帮助这类修学者破除误解,明白“智慧的拒绝”也是慈悲的一种体现。
义理教体的核心比喻好比良医诊脉,良医通过诊脉判断患者的病因、体质,进而决定是否用药、用何种药,传法者也当如良医般,通过观察求法者的根器、心态、因缘,判断是否传法、传何种法,这便是义理教体所显“观机择法”的法理精髓。
在义理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透过文字所列举的八种情境,深入探究“不犯”背后的法理依据,揭示“传法与不传法”皆以“利益众生、护持正法”为核心准则,阐明菩萨戒“以义为宗,非以形为限”的本质,让修学者明白 “不犯”并非随意的例外条款,而是基于法理的必然选择。
义理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“不犯”的本质是“因境择行”,传法与否的关键在于“行为是否能带来善果、避免恶果”,而非“是否满足求法者的需求”。
若传法会导致求法者讥毁佛法、生起邪见,或导致正法被破坏、被亵渎,这样的传法违背了“利益众生、护持正法”的核心准则,即便求法者主动求法,传法者也可拒绝,且不构成犯戒;反之,若传法能让求法者生起善根、领悟真理,即便求法者态度不够恭敬,只要有转化的可能,传法者也应尽量传法。
例如,若求法者虽不敬但有悔改的可能,传法者可先以善言引导其生起恭敬心,再予以传法,这便是“因境择行”的浅义体现;而若求法者不敬且毫无悔改之意,传法后必然会破坏佛法,此时拒绝传法,同样符合“因境择行”的准则。
义理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进一步指出“不犯”的法理根基在于“缘起性空” 与“慈悲智慧不二”:
从“缘起性空”来看,八种“不犯”情境皆为因缘和合而生,无固定不变的自性,传法者需在具体的因缘中判断利弊,不执着于“传法是善、拒法是恶”的二元对立,明白“传与拒”皆为因缘中的方便;
从“慈悲智慧不二”来看,“不犯”中的拒绝传法,并非缺乏慈悲,而是以智慧为引导的慈悲——若传法会伤害求法者或破坏正法,这样的传法便是“愚痴的慈悲”,反而有害;而智慧的拒绝,能避免恶果、守护善缘,是“慈悲与智慧的合一”,如面对外道求法虑还讥刺时拒绝传法,既能避免外道因讥法造业,也能守护佛法不被亵渎,这正是“慈悲为本,智慧为用”的深层体现。
义理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引导修学者从“法理层面”理解“不犯”的本质,超越对“传法”形式的执着,转向对“传法效果”的关注,在传法时始终以 “利益众生、护持正法”为核心,既不盲目传法,也不随意拒法,以法理为依据,以智慧为指引,让每一次传法或拒法都符合菩萨戒的核心精神。
许多修学者在传法时容易被“形式”束缚,认为“拒绝传法就是不对”,义理教体的解析能帮助这类修学者跳出形式主义,从法理高度理解“不犯”的合理性与必要性。
观行教体的核心比喻就像园丁育苗,园丁会根据幼苗的生长状况、土壤环境、气候条件调整培育方式,有的需要浇水施肥,有的需要修剪枝叶,有的则需要暂时遮阳避雨,传法者也当如园丁般,在日常传法实践中观察求法者的“生长状态”,灵活调整传法策略,该传则传,该拒则拒,这便是观行教体所显“实践择法”的修行要义。
在观行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将经文中“不犯”的法理转化为日常传法的观照与实践,要求修学者在面对求法者时,不仅要在认知层面判断情境,更要在行为层面实时观照自己的心态与行为,检验自己是否真正做到“以智慧判断,以慈悲抉择”,避免因私心、偏见影响判断,让“不犯”的教义真正融入每一次传法实践。
观行教体强调“在事上练心”,反对“纸上谈兵”,要求修学者将理论认知转化为实际的行为准则,在每一次传法机会中锤炼自己的慈悲与智慧。
观行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修学者在面对求法者时,能实时观照求法者的言行、心态,同时观照自己的念头,确保判断不受主观情绪影响:若发现求法者有讥刺佛法的苗头,如言语中充满挑衅、质疑,便需冷静评估,判断其是否真心求法;
若发现自己因求法者态度不敬而生起嗔恨心,想拒绝传法,便需及时调整心态,区分“因对方不敬而拒法”与“因传法有害而拒法”的不同,避免因个人情绪做出不当选择。
例如,求法者因不了解佛法而言语不敬,修学者若能觉察到自己的嗔恨心,先压下情绪,以耐心解释引导对方生起恭敬,再予以传法,便是观行教体浅义的践行;若发现对方不敬且毫无转化可能,传法后必然有害,此时冷静拒绝,同样是浅义的体现。
观行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指在长期的传法实践中,修学者能逐渐破除“我执”与“法执”,不再以“自我为中心”判断是否传法,而是以“众生的真实利益”为中心,甚至能在“拒绝传法”中践行菩萨行:
如为调伏求法者的傲慢而暂不传法,修学者需放下“担心对方不满”的顾虑,坚定地以调伏为目的;如知道求法者会将佛法传给非器而拒法,修学者需放下“怕被指责小气”的担忧,坚守护持正法的初心。
在这个过程中,修学者的慈悲心不再是“感性的同情”,而是“理性的关爱”,智慧也不再是“书本的知识”,而是“实践的洞察”,如有些高僧面对恶意求法者,会先以善巧方便化解对方的恶意,若无法化解便坦然拒法,既不被对方的恶意影响,也不违背护持正法的责任,这正是观行教体深义的体现。
观行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鼓励修学者将“不犯”的教义落实到每一次传法实践中,不畏惧面对复杂的求法情境,反而主动在这些情境中锤炼自己的心态与能力,让“观机传法、智慧拒法”成为自然而然的行为习惯,而非刻意为之的约束,真正做到“在传法中修行,在修行中传法”。
实相教体的核心比喻犹如明月映水,明月倒映在不同的水中,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,有的清晰,有的模糊,有的完整,有的破碎,但明月本身始终圆满无缺,这恰如“不犯”的本质与传法情境的关系——传法或拒法的“相”虽因情境不同而有差异,但“利益众生、护持正法”的“体”始终不变,皆不离诸法实相,这便是实相教体所显“体用不二”的至高智慧。
在实相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“不犯”的本质与诸法实相完全契合,八种“不犯”情境、传法与拒法的行为,皆为实相的方便显现,无固定不变的自性,修学者需超越对“情境”“行为”的分别执着,体悟到“传法是实相,拒法亦是实相”,唯有不执着于两边,才能真正契合“应机而施、圆融无碍”的菩萨行持。
实相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修学者能明白八种“不犯”情境与传法、拒法的行为,皆为因缘和合的显现,无有自性,不被这些“相”所迷惑。如面对外道求法虑还讥刺,修学者能明白“外道”“讥刺”“拒法”皆是因缘的暂时聚合,不执着于“外道是恶人”“拒法是正确”的分别,只是在当下的因缘中做出最有利的选择;
如面对病狂者求法,能明白“病狂”是身心因缘的显现,“暂不传法”是顺应这一因缘的方便,不执着于“传法才是慈悲”的执念。这种对“相无自性”的认知,能让修学者在面对复杂情境时保持内心的平静,不被外境扰动。
实相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指修学者能真正体悟到“传法与拒法不二”“犯与不犯不二”的实相:从实相来看,传法不是“有”,拒法不是“无”,犯戒不是“恶”,不犯不是“善”,一切皆为离相的清净体性的显现。
若修学者能证悟此理,便能在传法时不执着于“传法的功德”,在拒法时不执着于“拒法的清净”,无论是传是拒,都能保持心性的清净与自在,如《金刚经》所言“应无所住而生其心”。
例如,有些大德传法时,既能应机为利根者讲深奥法理,也能为钝根者说浅显教义,更能在必要时坦然拒法,不为传与拒的名相所累,正是因为他们体悟到传法与拒法的实相不二,一切行为皆随顺因缘,不执于相。
实相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引导修学者超越对“不犯”名相的执着,以实相智慧统摄传法行为,在传法与拒法中践行“空而不空,不空而空”的中道,既不违背“利益众生、护持正法”的初心,也不执着于行为的表像,最终达到“传拒无碍,心性圆融”的至高境界,让每一次传法或拒法,都成为趋近实相、证悟本心的修行。
祖师大德对此亦有深刻开示,为经文教义提供了有力印证。唐代高僧窥基大师在《菩萨戒经略疏》中明确指出,菩萨传法当“先观根器,后择时机”,若不顾根器、时机盲目传法,即便有传法之形,也无传法之实,甚至可能造作恶业,这与经文中“八种不犯”的教义高度契合。
窥基大师还在疏中举例:若有钝根者求深法,传法者明知其会生邪见却仍强行传法,这样的行为看似慈悲,实则是“害众生慧命”,反而犯下垢罪;反之,若传法者知其根器不契而暂不传法,待其善根成熟后再传,便是“智慧的慈悲”,属于“不犯”范畴。这一案例清晰阐释了“观根器择法”的重要性,印证了经文 “钝根不解深法恐生邪见”不犯的合理性。
宋代高僧元照律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也对“不犯”教义有所阐发,他认为,菩萨“不犯”的核心在于“护持正法,利益众生”,若传法会损害正法或众生利益,即便求法者再恳切,也可拒绝,这并非违背慈悲,而是“大慈悲” 的体现——拒绝传法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,如同父母为了孩子好,会拒绝孩子不合理的要求。
元照律师还特别强调,“为调伏灭恶增善”而不犯,是菩萨“以戒为调伏,以法为舟航”的重要体现,暂时的拒法是为了让求法者在调伏恶习后,能更好地领受佛法,这与义理教体中“智慧拒绝亦是慈悲”的思想一脉相承。
明代高僧蕅益大师在《梵网经合注》中更是从实相角度解读“不犯”教义,他指出“犯与不犯,皆为方便说,实相中本无犯与不犯之别”,传法者若能体悟此理,便能超越对“不犯”的刻意执着,在传法时“应缘而作,无住而生心”,既不违背戒规,又不被戒相束缚。
蕅益大师还以“镜照万物”为喻,说明传法者当如明镜般,虽映照求法者的种种情境,却不被情境所染,根据情境做出传或拒的选择,却不执着于选择的结果,这与实相教体中“体用不二”的智慧完全一致,进一步印证了经文“不犯” 教义与实相圆融的深刻关联。
除上述高僧外,清代高僧弘一律师在《四分律戒相表记》中也对“不犯”情境有细致注解,他特别强调“若知闻已必向非器宣说其事”这一情境的重要性,认为佛法如“宝珠”,若传给不具受法资格的人,不仅会让宝珠蒙尘,还可能因宝珠引发争斗,(。)
同理,佛法若传给非器,会导致佛法被曲解、滥用,甚至引发更多烦恼,因此传法者对此类情境需格外谨慎,拒绝传法正是护持佛法的必要之举,这一注解让经文该情境的“不犯”义理更具现实指导意义,也为后世修学者践行“不犯” 教义提供了具体参照。
观机拒法非违慈,应缘传法方合道。护持正法明边界,利益众生守初心。根器不契暂停说,善缘成熟再施恩。邪见可畏需慎择,正法当护莫轻传(。)
“菩萨。见恶众生犯戒毁禁作众罪行。菩萨自知能化为善。若恶心嗔心舍不教者。犯重垢罪。何以故。菩萨不于身口意净持戒人边起于悲心。若见恶人犯戒毁禁作众罪行。极生悲心。是故有犯。不犯者。若狂若为调伏灭恶增善。若有僧限护多人意。是名不犯”
这一句,要彻悟此句中“教诫恶众生”的责任与“不犯”的边界,需从文字教体、义理教体、观行教体、实相教体四层细致拆解,层层递进,方能洞悉菩萨 “悲智双运、应机教诫”的核心精神。
文字教体的核心比喻如同良医救病,良医见患者身患重疾,明知有药可治却弃之不顾,便是失职;菩萨见恶众生造作恶业,自知能引导其向善却因恶意舍弃不教,便是失责,这便是文字教体所显“悲心应教”的精髓。
在文字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以清晰明确、权责分明的语言,先界定“犯重垢罪”的情境,再阐明“不犯”的例外情况,如同为修学者立下“教诫恶众生”的责任标尺,明确标注出菩萨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教诫、何种情况下可暂不教诫,让修学者能清晰辨识“教与不教”的边界,避免因失职或盲动违背戒规。
其中“犯重垢罪”的情境包含三重核心要素:一是对象特定,即“恶众生”,指那些犯戒毁禁、造作多种恶行的众生,如违背五戒、破坏僧团秩序、伤害他人等;
二是能力具备,即菩萨“自知能化为善”,明确知晓自己有能力通过教诫、引导等方式,让恶众生改正恶行、趋向善道;
三是心态恶意,即“恶心嗔心舍不教”,因对恶众生心生厌恶、嗔恨,故意舍弃教诫的责任,不愿伸出援手。
而“何以故”后的阐释,则进一步点明核心依据:菩萨的悲心不应只对身口意清净、持戒严谨的众生发起,更应在见恶人犯戒造恶时,生起极致的悲心—— 正因恶人深陷烦恼、造业受苦,更需菩萨的教诫与救度,若此时因恶意不教,便违背了菩萨悲心的本质,故构成重垢罪。
文字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当菩萨同时满足“见恶众生造恶”“自知能化其为善”“因恶心嗔心不教”这三个条件时,其行为便犯下重垢罪;而当遇到“恶众生狂乱无法受教”“暂不教是为更好调伏其恶习、助其断恶增善”“受僧团规定限制、需维护多数人利益”这三种情况时,不教诫则不构成犯戒。
例如,菩萨见有人频繁偷盗却不知悔改,且自己有能力通过讲解因果、戒律引导其改正,却因厌恶此人的偷盗行为而故意不予理睬,便犯重垢罪;若此人正处于精神狂乱状态,无法理解教诫内容,菩萨暂不教诫,便属于不犯。
文字教体当中的深义,远不止于对“犯与不犯”情境的界定,更在于彰显菩萨“悲心遍摄、不拣净秽”的圆融精神:
一方面,“不于净戒人边起悲,独于恶人极生悲”,揭示了菩萨悲心的特质——清净持戒者已具善根,较少陷入深重烦恼,而恶人因造恶将堕苦趣,更需悲心救度,这并非轻视净戒者,而是“雪中送炭”的智慧选择;
另一方面,“自知能化而不教则犯”,强调了菩萨的“责任担当”——菩萨不同于凡夫,既具悲心,又有能力,若因个人好恶舍弃责任,便是对“菩萨”身份的背离,重垢罪的设定,正是为了督促菩萨践行“无缘大慈、同体大悲”的本愿。
文字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让修学者从文字层面牢记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核心责任与“不犯”的边界,在见他人造恶时,先反思自身是否有能力引导,再检视内心是否生起恶意,避免因“嫌恶心”而失职,或因“盲目教诫”而违戒,为后续在义理、观行层面的践行打下认知基础。
许多初修者容易对恶人产生排斥心理,不愿与之接触,文字教体的解析能帮助这类修学者破除误区,明白“面对恶人更需悲心”的要义。
义理教体的核心比喻好比农夫扶苗,农夫见禾苗倒伏,明知可扶却因嫌其杂乱而弃之,禾苗便会枯萎;菩萨见恶众生造恶,明知可化却因嗔恶而不教,众生便会堕入苦趣,这便是义理教体所显“悲智应救”的法理精髓。
在义理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透过文字情境,深入探究“犯与不犯”背后的法理依据,揭示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本质是“悲心与责任的合一”,阐明菩萨戒“以悲为基,以责为要”的核心,让修学者明白“重垢罪”的设定并非惩罚,而是对菩萨悲心与责任的守护。
义理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“犯重垢罪”的核心法理在于“违背悲心与责任”:悲心是菩萨的根本,对恶人不生悲心反而生嗔恶,便是背离悲心本质;责任是菩萨的践行,自知能化而不教,便是舍弃救度责任,二者兼具,故成重罪。
而“不犯”的法理在于“顺应因缘与根本利益”:恶众生狂乱时,因无法受教,暂不教诫是顺应“身心因缘”;为调伏灭恶增善而暂不教,是为了“长远利益”——如恶人正处于暴怒中,强行教诫会引发更大冲突,暂退一步待其平静后再教,更能达成效;
因僧限护多人意而不教,是为了“集体利益”——如僧团有统一规定,需优先处理影响多数人的事务,暂不单独教诫,符合“护众”的菩萨行。例如,菩萨见一人因愤怒欲伤害他人,此时若强行教诫,可能被其迁怒,反而让更多人受牵连,故暂不正面干预,待其情绪平复后再讲解“不杀生”的戒律,这便是“顺应因缘与根本利益”的浅义体现。
义理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进一步指出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法理根基在于“缘起性空”与“悲智不二”:
从“缘起性空”来看,“恶人”的“恶”并非固定不变的自性,而是因缘和合的显现,如因无知、烦恼而造恶,这些因缘皆可通过教诫转化,菩萨“自知能化”,正是洞察到“恶可转善”的缘起本质;
从“悲智不二”来看,“教诫”不是单纯的“好心”,而是“悲心引导下的智慧行为”——对恶人教诫,需兼顾“时机、方式、能力”,若缺乏智慧,即便有悲心,也可能适得其反,而“不犯”的三种情况,正是“悲心为体、智慧为用” 的体现,如“狂乱不教” 是智慧判断“时机未到”,“调伏不教”是智慧选择“方式得当”,“僧限不教”是智慧权衡“利益轻重”。
义理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引导修学者从法理层面理解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本质,超越“凭情绪判断”的误区,转向“以悲心为基、以智慧为导”的践行,在见他人造恶时,既不因嗔恶而失职,也不因盲目而妄为,让每一次教诫或暂不教诫,都符合“悲智双运”的菩萨戒精神。
许多修学者容易陷入“要么必须教、要么绝不碰”的极端,义理教体的解析能帮助这类修学者找到中道。
观行教体的核心比喻就像舵手驾船,舵手见船只偏离航向,明知可调整却因厌恶乘客而弃舵,船只便会触礁;菩萨见恶众生偏离善道,明知可引导却因嗔恶而不教,众生便会堕苦,这便是观行教体所显“实践救度”的修行要义。
在观行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将经文中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法理转化为日常的观照与实践,要求修学者在见他人造恶时,不仅在认知层面判断“是否该教”,更在行为层面实时观照自己的心态与行为,检验自己是否真正做到 “悲心发起、智慧抉择”,避免因私心、情绪影响判断,让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教义真正融入每一次面对恶境的实践。
观行教体强调“在境中练心”,反对“空谈悲心”,要求修学者将理论认知转化为实际的救度行为,在每一次面对恶人恶事时,锤炼自己的悲心与智慧。
观行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修学者在见他人造恶时,能实时观照自己的心态与能力:若发现自己对造恶者生起厌恶、嗔恨心,想“随他去、不管他”,便需立刻觉察——这是否是“恶心嗔心舍不教”,若自身有能力引导,便需压下负面情绪,主动尝试教诫;
若发现造恶者正处于狂乱状态,如醉酒后打骂他人,无法正常沟通,便需判断“此时教诫是否有效”,若无效则暂不干预,待其清醒后再教;若遇到僧团有规定,如需先处理集体法会事务,无法立刻单独教诫造恶者,便需权衡“个人教诫与集体利益”,优先护持多人意,后续再补教诫。
例如,修学者见邻居因贪心偷拿他人财物,内心先生起“这人真恶劣,活该被抓”的嗔恨心,随即觉察到这是“恶心舍不教”,便压下情绪,主动上门以“因果报应”的道理温和劝导,这便是观行教体浅义的践行;若邻居正处于与他人争吵的暴怒中,修学者便暂不提及偷拿财物之事,先劝和双方,待其平静后再教诫,同样是浅义的体现。
观行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指在长期的实践中,修学者能逐渐破除“我执”与 “分别心”,不再以“自我喜好”判断是否教诫,而是以“众生的真实利益”为中心,甚至能在“暂不教诫”中践行更深层的悲智:
如为调伏恶众生而暂不教,修学者需放下“担心他人说自己冷漠”的顾虑,坚定地以“长远调伏”为目的——如恶众生因傲慢拒绝教诫,强行教诫只会让其更抵触,修学者便暂时退开,通过自身持戒行善的榜样力量影响他,待其傲慢稍减后再教;
如因僧限护多人意而暂不教,修学者需放下“担心造恶者继续造业”的焦虑,明白“护持多人利益也是菩萨责任”,二者并非对立,待处理完集体事务后,立刻寻找机会为造恶者补教诫。
在这个过程中,修学者的悲心不再是“感性的同情”,而是“理性的救度”,智慧也不再是“书本的知识”,而是“实践的应变”,如有些高僧面对破坏僧团的恶人,不立刻呵斥,而是先观察其恶行根源,若因缺乏关爱而造恶,便先给予关怀,再逐步引导其持戒,这正是观行教体深义的体现。
观行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,是鼓励修学者将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教义落实到每一次面对恶境的实践中,不畏惧与恶人接触,反而主动在这些情境中锤炼自己的悲心与智慧,让“悲智双运、应机教诫”成为自然而然的行为习惯,而非刻意为之的约束,真正做到“在救度中修行,在修行中救度”。
实相教体的核心比喻犹如日光普照,日光不会因物体肮脏而不照耀,反而会透过照耀让污垢逐渐消散;菩萨的悲心与教诫也不应因众生造恶而舍弃,反而会通过应机教诫让恶业逐渐清净,这便是实相教体所显“悲智圆融”的至高智慧。
在实相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,是指“教诫恶众生”的本质与诸法实相完全契合,“恶人”“恶业”“教诫”“不教”皆为实相的方便显现,无固定不变的自性,修学者需超越对“众生善恶”“行为对错”的分别执着,体悟到“教与不教不二”“恶与善不二”,唯有不执着于两边,才能真正契合“悲智双运、应机无碍”的菩萨行持。
实相教体当中的浅义,是指修学者能明白“恶人”并非绝对的“恶”,其本质仍具佛性,只是被烦恼遮蔽;“恶业”也并非实有的“恶”,只是因缘和合的显现,皆可通过教诫转化;“教诫”与“不教”也并非对立,只是顺应不同因缘的方便。
如见他人造恶,修学者能明白“他的恶是暂时的烦恼显现,不是他的本性”,不执着于“他是恶人”的标签,而是以“唤醒其佛性”为目的决定是否教诫;如因恶众生狂乱而暂不教,能明白“暂不教不是放弃,而是等待因缘成熟”,不执着于“必须立刻教”的执念。
这种对“相无自性”的认知,能让修学者在面对恶境时保持内心的清净与从容,不被外境扰动。
实相教体当中的深义,是指修学者能真正体悟到“众生与我不二”“悲心与智慧不二”的实相:
从“众生与我不二”来看,恶众生与自己本是一体,其造恶受苦,如同自己造恶受苦,教诫他便是救度自己,舍弃他便是舍弃自己,这便是“同体大悲”的深层内涵;
从“悲心与智慧不二”来看,教诫恶众生时,不执着于“我在教他”的能教相,不执着于“他是恶人”的所教相,不执着于“教诫有效果”的效果相,三轮体空,方能真正清净。
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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