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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藏•大藏经 > 小乘律 > 四分律藏(第01卷~第20卷) > 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第一千七百函卷
昵称:小阿含  发布时间:2026-01-18 14:20:52
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(二次校稿对勘传译版)以下辩经内容,乃澳门版《大藏经》中《四分律藏》译经理事会第二次校稿对勘传译之文。由世界佛学研究中心(世佛研)石家庄分会会长、《四分律藏》译经理事会理事长孙丽英大檀樾,亲自组织编纂辩经。愿诸仁者发心,积极参与《澳藏》辩经之盛事,共沾法益,同沐佛恩。
《澳藏》《大藏经》《四分律藏·孙丽英阖家供奉》
《澳藏》版《大藏经》-《四分律藏》校订本
初译稿底本来源:世佛研编委会
校订人:李 娟 张 颖
校订日期: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
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
第一千七百函卷
乳母若弃子不顾,子必夭折;修行者若弃初心善根不顾,必堕烦恼。”这句疏钞将“子”的喻义升华,它不仅是乳母的幼子,更象征修行者最初的菩提心与微弱的善根,这些都需要如戒法般的“乳母”精心护持,才能逐渐成长坚固。
法砺法师举例:“某修行者初发菩提心时,发愿广度众生,后来因遇到逆境,心生退转,善根渐失,如幼子失去乳母养护般日渐衰弱。后来他在师父的引导下,重新以戒法护持初心,每日持戒自省,菩提心渐复,善根日益坚固。这便是‘子’的喻义——初心善根需戒法护持,方能成长不夭。”
这句经文的直译是“乳母用实际行动养护自己的幼子”,其在《四分律藏》中的语境定位是承接“如乳母慈爱”的行为展开,佛陀在阐明乳母的慈爱之心后,进一步描述其养护行为,让修学者明白“慈爱需以行动践行,戒法需以持守落实”。
当时,与前文中懈怠的比丘一同修行的其他比丘,也存在“有慈心无行持”的问题,虽有心持戒,却不愿付出实际行动,佛陀便以乳母养护其子的具体行为为喻,警示他们“空有慈心而无持戒之行,如乳母空有爱意而不喂乳护子,幼子终难存活,修行终难成就”,其核心作用是“督促修行者将慈爱之心转化为持戒之行”,避免“说食不饱”的修行误区,让戒法护持从理念走向实践。
这句经文的深层义需结合律宗“止持作持”的核心教义展开。“养”对应“作持”,即修持一切善法,如乳母喂乳、教行等积极养护行为,修行者需主动修持善法,滋养自身善根;“护”对应“止持”,即止息一切恶行,如乳母防子近水火、避危险等防范行为,修行者需主动止息恶行,守护自身清净。
道宣法师在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中注解:“养护之子,止持作持之喻也。养为作持,如以善法滋养;护为止持,如以戒法防范。作持不废,则善根日长;止持不犯,则恶业日消。二者并行,方能如乳母护子般,让修行者身心安康,菩提日进。”
这句疏钞清晰阐释了“养护”与“止持作持”的对应关系,“养”是积极的修善,“护”是消极的止恶,二者相辅相成,缺一不可,如乳母既要喂乳滋养幼子,也要防范危险保护幼子,修行者既要修持善法增长善根,也要止息恶行守护清净,这样才能让修行稳步前进。
道宣法师进一步以“乳母护子”拆解止持作持的具体内容:乳母为幼子提供干净的食物、温暖的衣物,如作持中的修持布施、持戒等善法;乳母不让幼子接触毒药、利器,如止持中的不杀生、不偷盗等止恶行为。
他强调:“止持是基础,作持是提升,若无止持,作持便如建在流沙上的房屋,难以稳固;若无非作持,止持便如守着空仓的农夫,难以收获。”这番话深刻揭示了止持作持的辩证关系,止持确保修行者不偏离正道,作持推动修行者不断提升,二者结合,方能成就圆满的戒行。
这句经文关联“成佛菩提道的戒学基础”,乳母养护其子的最终目的是让幼子长大成人、独立生活,戒法护持修行者的最终目的是让修行者断除烦恼、成就菩提。
怀素法师在《四分律开宗记》中注解:“乳母护子,非为子永远依赖己身,乃为子能自立;戒法护持,非为修行者永远受戒束缚,乃为修行者能断惑证真。子自立则乳母之责尽,修行者证真则戒法之用显,此乃‘以戒为舟,渡至涅盘彼岸’的究竟义。”
这句疏钞阐明了戒法护持的终极目标,戒法不是让修行者永远受限于规则,而是帮助修行者断除烦恼、成就菩提,如乳母不是让幼子永远依赖自己,而是帮助幼子独立生活。
怀素法师进一步阐释:“末法修行者,常执着于戒法的‘相’,而忽视戒法的‘用’,认为持戒就是遵守规则,却不知持戒的最终目的是成就菩提。如乳母若只知喂乳护子,却不教其子自立,便是失职;修行者若只知持戒,却不知断惑证真,便是失旨。”
这一观点让修学者明白,“养护于其子”的究竟义,是通过戒法的护持,最终成就菩提,而非永远停留在持戒的阶段。这句经文对日常修行的指引在于“将养护之行细化到身口意三业”。
对出家僧众而言,身业上,需如乳母护子般爱护身体,不做伤害身体的行为,同时以身体践行善法,如礼拜、服务众生;口业上,需如乳母教子般善护口业,不恶语、不两舌、不妄语、不绮语,同时以语言宣讲戒法、利益众生;意业上,需如乳母抚子般守护心念,不生贪、嗔、痴烦恼,同时以心念发菩提愿、慈悲众生。
元照法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记载了一位高僧的实践案例:该高僧每日清晨都会默念“养护于其子”的经文,然后检视自身三业:身业是否有伤害众生的行为,口业是否有不善的言语,意业是否有烦恼的生起,若有便立即忏悔改正,若无不生傲慢,继续精进。久而久之,他的三业日益清净,成为僧团中的持戒典范,许多修行者都效仿他的方法,将养护之行细化到三业之中。
对在家信众而言,可将养护之行融入家庭生活与社会活动:家庭中,以乳母护子般的耐心对待家人,如教育子女时不打骂、多引导,照顾老人时不嫌弃、多关怀;社会中,以乳母护子般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与他人,如工作中不投机取巧、认真负责,与人相处时不自私自利、乐于助人,同时严格持守五戒,将戒法护持转化为日常行为的准则。
元照法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注解:“在家信众的养护之行,不必惊天动地,只需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戒法、传递慈爱,如购物时不与人争执,乘车时主动让座,这些细微的行为,都是‘养护于其子’的具体体现,都是在以戒法护持自他,都是在为菩提道积累资粮。”
律宗公案中,“舍利弗尊者以戒护初学比丘”的典故与这句经文义理高度契合。有一位初学比丘,因对戒法不熟悉,误将食物带出斋堂,违反了“非时食”的戒规,心生恐惧,欲舍弃戒法还俗。舍利弗尊者得知后,没有责备他,而是以“乳母养护其子”为喻,耐心为他讲解戒法的精神,告诉他人“初修者如幼子,难免犯错,重要的是及时改正,以戒法护持自身,不再犯错”,随后引导他忏悔,并教他记忆戒规的方法。初学比丘在舍利弗尊者的护持下,重拾信心,严格持戒,后来成为精通戒法的比丘。
这则公案深刻诠释了“养护于其子”的义理:对初修者,应如乳母护持幼子般耐心引导、细心护持,而非严厉指责、轻言放弃,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在戒法修行的道路上稳步前进,也印证了祖师大德疏钞中“养护需耐心、护持需慈悲”的观点。
“一切水火难”四字,是乳母护子需应对的具体危险,也是修行者持戒需防范的烦恼障碍,如乌云蔽日,显露出护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。这层文字教体如警钟长鸣,让修学者清晰认识到危险的存在,从而生起主动防范之心。
文字教体的核心比喻是“水火难如烦恼障”,水可溺人、火可烧人,是世间可见的危险;贪可迷人、嗔可伤人,是修行者内心的烦恼,二者虽有世间出世之别,却同样能带来伤害,需以戒法如乳母般及时防范。
文字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指“以险显护、以难证戒”,通过列举水火难等具体危险,凸显乳母护持的重要性,也通过这些可见的危难,印证戒法防范烦恼的必要性,让修学者明白“无难则不知护,无险则不知戒”。
文字教体当中的浅义是指“所有如水火般能伤害幼子的危险”,直白描述世间的具体危难,不做引申却足以警示;文字教体当中的深义是指“水火难非仅指实际的水火灾难,更象征‘能淹没善根的贪水、能烧毁戒行的嗔火’,一切能让修行者偏离正道、染着烦恼的障碍,皆属‘水火难’之范畴”;文字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是指“修行当以水火难为鉴,时刻警惕内心的贪嗔烦恼,不待烦恼生起造成伤害,便以戒法及时防范,守护善根与戒行”。
“一”字表“全部、无例外”,法砺法师在《四分律疏》中注解:“一字者,无遗也,乳母护子,需防一切水火难,无有例外;修行者持戒,需防一切烦恼障,无有遗漏。水有江河湖海之异,火有烛火野火之别,然其能伤人则一;烦恼有贪嗔痴慢之殊,障碍有见思尘沙之异,然其能害道则同。故需一一防范,无有偏废。”
这句疏钞强调“全面防范”的重要性,乳母不会只防河水不防湖水,修行者也不应只防贪心不防嗔心,所有能带来伤害的危险与烦恼,都需一一防范,无有偏废。
法砺法师举例:“某乳母只知防范家中的炭火,却忽视了庭院中的水井,最终幼子不慎落入水井,险些丧命。这如修行者只知防范明显的杀生恶业,却忽视了细微的贪心烦恼,最终因贪心造下偷盗恶业,偏离正道。”这番话深刻警示修学者,“一切”二字绝非虚言,无论是明显的危险还是细微的烦恼,都需全面防范,若有遗漏,便可能让之前的护持功亏一篑。
“切”字表“恳切、紧迫”,道宣法师在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》中注解:“切者,急也,水火难至,瞬息之间便能伤人,故乳母护子需常怀恳切之心,不敢有丝毫懈怠;烦恼生起,一念之间便能染心,故修行者持戒需常怀紧迫之心,不敢有片刻放松。如救火需急,迟则燎原;防烦恼需速,缓则覆心。”
这句疏钞点出“切”字的紧迫性,水火灾害的发生往往在一瞬间,若乳母稍有懈怠,便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;烦恼的生起也在一念之间,若修行者稍有放松,便可能让心被烦恼染着。
道宣法师结合自身修行经历说:“我在终南山修行时,每当感到困倦欲睡,便立即想起‘切’字,担忧在睡眠中起烦恼,于是起身诵经持戒,不敢有丝毫懈怠。正是这份紧迫之心,让我多年来能守护戒体不失。”这一案例印证了“切”字的重要性,修行者唯有常怀紧迫之心,才能及时防范烦恼,守护戒行不坠。
“水”字象征“能淹没善根的贪心烦恼”,怀素法师在《四分律开宗记》中注解:“水者,润下而能溺人,如贪心向下而能迷人。水无定形,能随器而变,如贪心无定相,能随境而生;水能载舟亦能覆舟,如贪心能助人求善亦能使人造恶。乳母防子溺水,如修行者防心溺于贪。”
这句疏钞将“水”的特性与贪心烦恼的特质巧妙结合,水具有润下、无定形、能载能覆的特点,贪心也具有向下追求、随境而生、能善能恶的特质,乳母防范幼子溺水,本质是防止幼子被水的“溺性”伤害;修行者防范贪心,本质是防止心被贪心的“迷性”伤害。
怀素法师进一步阐释:“末法众生多被贪心所困,如人在水中挣扎,愈挣扎愈沉溺,唯有以戒法为舟,方能脱离贪心之水,抵达清净彼岸。”他记载了一位比丘的案例:该比丘因贪求信众供养,逐渐偏离戒法,后来在师父的引导下,以“水溺”为喻,时刻警惕贪心,每当心生贪念,便以戒法提醒自己“莫被贪水溺亡”,久而久之,贪心渐除,重新回归戒法修行。
“火”字象征“能烧毁戒行的嗔心烦恼”,元照法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注解:“火者,炎上而能烧物,如嗔心向上而能害物。火遇薪则燃,如嗔心遇缘则起;火能取暖亦能焚屋,如嗔心能发愤亦能毁戒。乳母防子近火,如修行者防心起于嗔。”
这句疏钞将“火”的特性与嗔心烦恼的特质相对应,火具有炎上、遇薪则燃、能暖能焚的特点,嗔心也具有向上发作、遇缘则起、能勤能毁的特质,乳母防范幼子靠近火,本质是防止幼子被火的“焚性”伤害;修行者防范嗔心,本质是防止心被嗔心的“毁性”伤害。
元照法师举例:“某在家居士因邻居吵闹心生嗔恨,与邻居争吵,甚至动手打人,违反了不杀生、不恶口的戒规。后来他听法师讲解‘火’的喻义,明白嗔心如烈火,不仅伤害他人,更烧毁自己的戒行,于是主动向邻居道歉,此后每当心生嗔念,便以‘防火’为喻,深呼吸平复心情,逐渐改掉了嗔恨的毛病。”
“难”字表“危难、障碍”,法砺法师在《四分律疏》中注解:“难者,障也,水火难是幼子生存之障,烦恼难是修行者菩提之障。幼子遇水火难则命危,修行者遇烦恼难则道阻。乳母救子于水火难中,如修行者脱己于烦恼难外。”
这句疏钞将“难”的内涵从“世间危难”扩展到“修行障碍”,水火难阻碍幼子的生存,烦恼难阻碍修行者的菩提之路,乳母的职责是将幼子从水火难中救出,修行者的任务是将自己从烦恼难中解脱。
法砺法师强调:“难非不可解,乳母有救子之能,修行者有脱难之力,乳母凭慈爱与智慧救子,修行者凭戒法与定力脱难,只要方法得当,便能化难为安。”他记载了一则历史案例:古印度某地区发生洪水,一位乳母抱着幼子被困在屋顶,面对汹涌的洪水,她没有惊慌,而是凭借平时积累的经验,找到一块木板,抱着幼子坐在木板上,最终安全漂到岸边。这如修行者遇到烦恼难时,不惊慌失措,而是凭借戒法与定力,找到化解烦恼的方法,最终脱离困境。
这句经文的直译是“所有如水火般能伤害幼子的危险”,其在《四分律藏》中的语境定位是承接“养护于其子”,点明乳母护子所面临的具体挑战,也隐喻修行者持戒所面临的烦恼障碍。当时,与懈怠比丘一同修行的其他比丘,虽有持戒之行,却常因忽视细微的烦恼而犯错,佛陀便以水火难为喻,告诉他们“修行路上的烦恼如世间的水火难,看似细微,却能带来严重伤害,需时刻警惕,全面防范”,其核心作用是“让修行者认清烦恼的危害性,生起全面防范的决心”,避免因轻视细微烦恼而偏离戒法正道。
“一切水火难”象征修行者在不同情境下可能遇到的烦恼障碍,而“开遮持犯”则是应对这些障碍的灵活方法:在某些特殊情境下,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,可以“开”戒(如为救人性命而打破素食戒);在正常情境下,需“遮”止恶行(如平时严格遵守不杀生戒);在面对烦恼时,需“持”守戒法(如面对贪心时持守不偷盗戒);若不慎犯错,需及时“犯”后忏悔(如造恶后立即忏悔改过)。
道宣法师在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中注解:“水火难有大小缓急之异,故乳母救子有先后轻重之别;烦恼难有深浅缓急之殊,故修行者持戒有开遮持犯之宜。乳母不会为救幼子手中的玩具而让幼子陷入更大的水火难,修行者也不应为守小节之戒而让众生陷入更大的烦恼难,此乃‘开遮持犯’的核心——以护持自他为要,不执戒相而失戒义。”
这句疏钞深刻阐释了“开遮持犯”的灵活精神,应对烦恼障碍如应对水火难,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法,以护持自他的根本利益为首要原则,而非死板地执着于戒法的表面形式。
道宣法师进一步举例:“某比丘在山中修行时,见一猎人追杀一只小鹿,小鹿躲到比丘身后求救,比丘若严格遵守‘不妄语’戒,如实告诉猎人小鹿的位置,小鹿便会丧命;若打破‘不妄语’戒,欺骗猎人小鹿已跑远,便能救下小鹿。此时,比丘选择后者,这便是‘开’戒,虽表面打破戒相,却契合戒法护持众生的根本义理。”
这一案例说明,“开遮持犯”的关键在“契合戒义”,而非“执着戒相”,面对“一切水火难”般的烦恼障碍,修行者需灵活运用戒法,以护持自他、利益众生为根本目标。
这句经文关联“烦恼即菩提”的终极义理,“一切水火难”虽象征烦恼障碍,却也是修行者成就菩提的契机,正如乳母在应对水火难的过程中,能提升自己的护持能力;修行者在应对烦恼障碍的过程中,能提升自己的戒行定力,最终成就菩提。
怀素法师在《四分律开宗记》中注解:“水火难非仅为害,亦能成就乳母之能;烦恼难非仅为障,亦能成就修行者之道。乳母无水火难,则难显护子之慈;修行者无烦恼难,则难显持戒之定。故烦恼即菩提,非谓烦恼本身是菩提,乃谓烦恼能为菩提之缘,经戒法转化,便能成就菩提。”
这句疏钞深刻揭示了烦恼与菩提的辩证关系,烦恼本身不是菩提,但通过戒法的护持与转化,应对烦恼的过程能成为成就菩提的因缘,如乳母应对水火难的过程能成为提升护持能力的因缘。
怀素法师进一步阐释:“末法修行者常畏惧烦恼,如乳母畏惧水火难,却不知若能以戒法为工具,勇敢面对烦恼、转化烦恼,烦恼便会成为成就菩提的阶梯,而非阻碍修行的障碍。”
这句经文对日常修行的指引在于“学会识别并应对不同类型的烦恼障碍”。对出家僧众而言,需学会识别“贪心水”“嗔心火”等不同类型的烦恼,如在面对信众供养时,识别是否生起贪心;在遇到他人指责时,识别是否生起嗔心,然后根据不同的烦恼类型,采取相应的戒法应对:对贪心,以“不偷盗”“不贪欲”戒应对;对嗔心,以“不杀生”“不恶口”戒应对;对痴心,以“不邪见”戒应对。
元照法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记载了一位高僧的实践方法:该高僧每日晚间都会回顾当天的言行,记录遇到的烦恼类型及应对方式,若应对得当,便总结经验;若应对失误,便分析原因,制定改进方法,久而久之,他不仅能快速识别烦恼,还能熟练运用戒法应对,烦恼对他的影响越来越小。
对在家信众而言,可在日常生活中识别并应对“小烦恼”,如在购物时遇到喜欢的商品却超出预算,识别是否生起贪心,以“不贪欲”戒应对,选择理性消费;在工作中遇到同事的误解,识别是否生起嗔心,以“不恶口”戒应对,选择耐心沟通;在面对他人的错误言论时,识别是否生起痴心,以“不邪见”戒应对,选择正确引导。
元照法师注解:“在家信众不必追求应对惊天动地的大烦恼,只需在日常生活中应对好每一个小烦恼,如乳母防范好每一个小的水火隐患,日积月累,便能提升戒行定力,为应对更大的烦恼做好准备。”.
律宗公案中,“迦叶尊者以定力应对烦恼难”的典故与这句经文义理高度契合。迦叶尊者在修行时,遇到一位魔女前来诱惑,魔女以美色、财富等诱惑尊者,试图让尊者生起贪心与痴心,这便是尊者面临的“水火难”。面对魔女的诱惑,迦叶尊者没有惊慌,而是以戒法为定力,向魔女宣讲戒法义理,告诉她“贪心如洪水,嗔心如烈火,若不及时防范,终将自食恶果”,魔女被尊者的定力与智慧打动,放弃诱惑,皈依佛门。
这则公案深刻诠释了“一切水火难”的义理:修行者在修行路上会遇到各种烦恼诱惑,如世间的水火难,只要以戒法为定力,勇敢面对、智慧应对,便能化烦恼为菩提,成就自身修行,也印证了祖师大德疏钞中“烦恼能为菩提之缘”的观点。
“护使不伤害”五字,是整段经文的行为结果,也是戒法护持的终极目标,如雨后初晴,让乳母护子的努力得到圆满,也让修行者持戒的意义得以彰显。这层文字教体如画卷收尾,完整呈现了“慈爱→养护→防难→护持”的全过程,让修学者清晰看到戒法护持的最终成效。文字教体的核心比喻是“护使不伤害如戒法之果”,乳母通过慈爱与养护,最终让幼子远离水火难的伤害,如修行者通过持戒与防范,最终让自他远离烦恼的伤害,这是戒法护持的自然结果,也是修行的应有之义。
文字教体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指“以果显因、以成证行”,通过“不伤害”的圆满结果,彰显“慈爱养护”的正确原因,也通过这一成功结果,印证“持戒防范”的有效行为,让修学者明白“因正则果圆,行正则事成”。
文字教体当中的浅义是指“乳母守护幼子,让他不受到水火难的伤害”,直白描述护持的结果,不做引申却尽显圆满;文字教体当中的深义是指“护使不伤害非仅避免身体伤害,更含‘守护心性不被染着、守护善根不被摧毁、守护菩提不被退转’三义,正如戒法护持不仅让修行者身体不犯恶,更让心性不生染、善根不损坏、菩提不退转”。
文字教体对修学者的启示是指“修行当以‘不伤害’为目标,不仅不伤害他人,更不伤害自心的善根与菩提,通过持续的戒法护持,让自他都能远离烦恼伤害,成就清净解脱”。
“护”字是核心动作,含“持续守护、主动防护”二义,法砺法师在《四分律疏》中注解:“护者,恒也,非一时之护,乃长久之守;非被动之防,乃主动之护。乳母护子,非仅在水火难来临时才守护,乃时刻警惕、长久守护;修行者持戒,非仅在烦恼生起时才防范,乃时刻观心、长久护持。如守关者不擅离职守,护戒者不妄离戒法,方能确保不伤害。”
这句疏钞强调“护”的持续性与主动性,乳母的守护不是一时的应急,而是长久的警惕;修行者的持戒也不是一时的防范,而是长久的观心,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避免伤害。
法砺法师举例:“某乳母在洪水来临前,便提前观察天气,加固房屋,将幼子转移到安全的地方,最终避免了伤害;某修行者在参加热闹活动前,便提前提醒自己‘莫生贪心嗔心’,时刻观照心念,最终在活动中没有造下恶业。这便是‘护’的真义——持续主动,防患未然。”
“使”字表“让、令”,含“促成结果、确保成效”二义,道宣法师在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》中注解:“使字者,成也,乳母之护,必使幼子不被伤害,方为有效;修行者之戒,必使自他不被烦恼伤害,方为有用。如工匠造车,必使车能行驶,方为成功;修行者持戒,必使自他得清净,方为成就。”
这句疏钞点出“使”字的结果导向,乳母的守护最终要“使”幼子不被伤害,才算有效;修行者的持戒最终要“使”自他不被烦恼伤害,才算有用,它强调护持与持戒的实际成效,而非表面形式。
道宣法师结合僧团管理说:“我在管理僧团时,不仅要求比丘们持戒,更要求他们‘使’自他不被烦恼伤害,若有比丘持戒却因态度傲慢让他人心生烦恼,这便不是真正的持戒,因为没有达成‘不伤害’的结果。”这一观点让修学者明白,持戒的关键在“成效”,而非“形式”,只有真正让自他远离烦恼伤害,才算圆满的持戒。
“不”字表“否定、禁止”,含“明确界限、坚守原则”二义,怀素法师在《四分律开宗记》中注解:“不字者,界也,乳母护子,明确‘不’让幼子接触水火,这是守护的界限;修行者持戒,明确‘不’让自心造恶,这是持戒的原则。界限不清则易越界,原则不守则易失则,唯有明确‘不’的界限与原则,方能确保不伤害。”
这句疏钞将“不”字解读为“界限与原则”,乳母不让幼子接触水火,是守护的明确界限;修行者不让自心造恶,是持戒的明确原则,只有坚守这些界限与原则,才能避免伤害。
怀素法师举例:“某幼子因不清楚‘不’能接触火的界限,最终被火烫伤;某比丘因不坚守‘不’能妄语的原则,最终造下恶业。这说明‘不’字的重要性,它是护持与持戒的红线,不可逾越。”“伤”字表“身体伤害、心性损伤”,【。】
元照法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注解:“伤字者,损也,乳母护子,防的是身体之伤;修行者持戒,防的是心性之伤。身体之伤易愈,心性之伤难复;身体之伤害身,心性之伤害道。故修行者更应重视防范心之伤,如乳母更应重视防范幼子致命之伤。”
这句疏钞将“伤”的内涵从“身体伤害”深化到“心性损伤”,世间的身体伤害或许能通过医药治愈,但修行者的心性若被烦恼伤害、染着,恢复起来则更加困难,甚至可能阻碍菩提道的修行。
元照法师进一步阐释:“末法修行者常忽视心性之伤,如幼子不知火能烧身般,不知烦恼能烧心,等到心性被染、善根受损,才追悔莫及。故持戒的首要目标,是守护心性不被烦恼所伤,这比守护身体不被外物所伤更为重要。”
他记载了一位在家居士的案例:该居士因生意失败心生嗔恨,不仅与家人争吵(身体行为之伤),更对佛法产生怀疑,放弃持戒(心性损伤),后来在法师的开导下,明白“心性之伤更难愈”,重新以戒法护持心念,通过诵经、观心等方式修复心性,最终不仅恢复了对佛法的信心,还以平和的心态重振生意。
“害”字表“严重伤害、根本损害”,法砺法师在《四分律疏》中注解:“害字者,剧也,伤为轻损,害为剧伤;伤或可愈,害或难复。乳母护子,不仅防伤,更要防害,如防幼子溺水,非仅防湿身之伤,更防溺亡之害;修行者持戒,不仅防心性之伤,更要防菩提之害,如防贪心,非仅防一时之染,更防退转之害。”
这句疏钞区分了“伤”与“害”的程度差异,“伤”是轻微的损害,“害”是严重的、可能导致根本后果的损害,乳母护子需防范的是可能危及生命的“害”,修行者持戒需防范的是可能导致菩提退转的“害”。
法砺法师举例:“某乳母见幼子用手触摸温水,仅轻微烫伤(伤),便立即制止,因为她知道若不及时防范,幼子可能会去触摸沸水,造成致命伤害(害);某修行者见自己偶尔生起轻微贪心(伤),便立即以戒法对治,因为他知道若不及时防范,贪心可能会发展成严重的贪腐行为,导致菩提退转(害)。”这番话深刻警示修学者,持戒护持不能满足于“防伤”,更要致力于“防害”,只有防范住根本损害,才能确保修行之路不偏离正道。
这句经文的直译是“乳母守护幼子,让他不受到水火难的严重伤害”,其在《四分律藏》中的语境定位是整段经文的结果总结,承接前文“如乳母慈爱”的因、“养护于其子”的行、“一切水火难”的险,最终达成“护使不伤害”的果,形成完整的“因-行-险-果”逻辑链。
当时,佛陀在宣说完整的比喻后,对在场的比丘们总结:“汝等修行,当如乳母护子,以戒法为慈爱,以持戒为养护,以警惕为防难,最终令自他远离烦恼之害,成就菩提之道。”
其核心作用是“为修行者指明戒法护持的完整路径与终极目标”,让比丘们明白,戒法修行不是孤立的行为,而是包含“修心、践行、防范、护持”的完整过程,最终目标是让自他都能远离烦恼的根本伤害,成就清净解脱。
这句经文的深层义需结合律宗“自利利他”的核心教义展开。“护使不伤害”包含“自护不被伤害”与“护他不被伤害”两层含义:乳母既护持自己的幼子不被伤害(自护),若见其他幼子面临危险,也会主动伸出援手(护他);修行者既以戒法护持自身不被烦恼伤害(自利),也以戒法引导他人不被烦恼伤害(利他),这正是律宗“自利利他、悲智双运”的修行宗旨。
道宣法师在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中注解:“护使不伤害,自利利他之总也。自护者,守己戒,防己心,不被烦恼害,此为自利;护他者,宣戒法,导他人,不被烦恼害,此为利他。自利不成就,难成利他;利他不践行,非为圆满,故需二者兼顾,方为戒法护持之究竟。”
这句疏钞清晰阐释了“自利”与“利他”的辩证关系,自利是利他的基础,若自身都无法守护戒法、远离烦恼,便难以引导他人;利他是自利的圆满,若仅专注自身修行,而不顾他人是否被烦恼伤害,便不算圆满的戒法修行,只有二者兼顾,才能真正达成“护使不伤害”的目标。
道宣法师进一步以“乳母护子”拆解自利利他的实践路径:乳母先确保自己的幼子不被伤害(自利),待自身有能力后,再帮助其他家庭的幼子防范危险(利他);修行者先以戒法护持自身不造恶、不被烦恼染着(自利),待戒行稳固、对戒法义理悟透后,再通过宣讲戒法、以身作则等方式,引导他人持戒修行、远离烦恼(利他)。
他强调:“自利利他非为先后割裂,乃为同步推进,如乳母在护持己子的同时,也会教导其他乳母护子的方法;修行者在自守戒法的同时,也会分享自己的持戒经验,让自利与利他相互促进,共同成长。”从究竟义来看,这句经文关联“戒法与涅盘解脱”的终极关联——“护使不伤害”的最终目的,是让一切众生都能脱离烦恼的根本伤害,证得涅盘解脱,这也是戒法的终极意义所在。
怀素法师在《四分律开宗记》中注解:“护使不伤害,非仅为现世无苦,乃为究竟涅盘。现世不被烦恼伤害,如乳母护子现世无灾;究竟涅盘,如乳母护子长大成人、永离依赖。戒法护持,现世则令自他无烦恼之苦,究竟则令自他证涅盘之乐,此乃‘护使不伤害’的究竟义。”
这句疏钞将“护使不伤害”的意义从“现世利益”提升到“究竟解脱”,戒法护持不仅能让修行者在现世远离烦恼的伤害,更能引导修行者走向究竟的涅盘解脱,如乳母护子不仅能让幼子在当下远离水火难,更能帮助幼子长大成人,永远摆脱对乳母的依赖,独立面对生活。
怀素法师进一步阐释:“末法修行者常执着于现世的‘不伤害’,如乳母执着于让幼子永远待在安全的环境中,却不知真正的‘护持’,是让幼子具备独立应对危险的能力;真正的‘戒法护持’,是让修行者具备断除烦恼、证得涅盘的能力,而非永远依赖戒法的外在约束。”
这句经文对日常修行的指引在于“将‘护使不伤害’的目标落实到自他双方”。对出家僧众而言,自利层面,需通过持续的戒法修持,守护自身心性不被烦恼伤害,如每日诵戒、观心自省,及时发现并清除内心的贪嗔痴烦恼。
利他层面,需通过宣讲戒法、举办戒学活动、为信众答疑解惑等方式,引导他人持戒修行,远离烦恼伤害,如道宣法师在终南山弘律时,不仅自身持戒精严,还着书立说,将《四分律》义理解析透彻,让更多僧众和信众能通过学习戒法,守护自他不被烦恼伤害。
元照法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记载了一位高僧的利他实践:该高僧每到一处,都会先了解当地信众的烦恼痛点,然后针对性地宣讲相应的戒法义理,如针对当地杀生现象严重的问题,宣讲“不杀生戒”的护生意义;针对当地邻里争吵频繁的问题,宣讲“不恶口戒”的和睦价值,通过这种“按需弘法”的方式,帮助许多信众远离了烦恼伤害,当地的社会风气也随之改善。
对在家信众而言,自利层面,需严格持守五戒十善,在日常生活中守护自身不造恶、不被烦恼染着,如在工作中坚守诚信,不贪取不义之财(防贪心伤害);在家庭中保持耐心,不与家人争吵(防嗔心伤害);在社交中明辨是非,不传播谣言(防痴心伤害)。
利他层面,需通过分享自己的持戒心得、劝说他人改正不良习惯、参与公益护生活动等方式,帮助身边的人远离烦恼伤害,如某在家居士通过在社区分享自己持戒后家庭关系改善的经历,带动许多邻居开始学习戒法,减少了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。
元照法师注解:“在家信众的利他不必追求宏大的弘法事业,只需从身边的小事做起,如帮助家人改正一个坏习惯,劝说朋友放弃一次杀生行为,这些细微的利他行动,都是‘护使不伤害’的具体体现,都能为自他的修行积累资粮。”
律宗公案中,“玄奘法师译经护持众生不被邪见伤害”的典故与这句经文义理高度契合。玄奘法师西行印度取回真经后,深知当时中土佛教因经典翻译不准确,存在许多邪见,这些邪见如“水火难”般,会让众生被烦恼伤害,偏离正道。
为了“护使众生不被邪见伤害”,玄奘法师花费毕生精力翻译佛经,严格遵循“信达雅”的原则,确保经典义理的准确传达,还培养了大量译经人才,形成了系统的译经体系。通过他的努力,许多因邪见而困惑的众生得以接触到准确的佛法义理,摆脱了邪见的伤害,走上了正确的修行道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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